馬莎驗廠之供應商行為準則:
1.自由選擇職業
1.1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,奴隸或非自愿的囚犯勞工。
1.2不可要求勞工付“押金”或將身份證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。雇員給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,可自由離職。
2.遵重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
2.1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愿,參加或組織工會,并進行集體談判。同時,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。
2.2雇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,采取開放態度。
2.3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,并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。
2.4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,雇主須提供方便,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,而非采阻撓態度。
3.工作環境安全衛生
3.1雇主須提供安全、衛生的工作環境,并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。雇主須采取足夠的措施,以合理可行的方法,盡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,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,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,引致健康受損。
3.2雇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,并將資料存盤。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。
3.3雇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。如有需要,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。
3.4若雇主為雇員提供住宿,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,并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。
3.5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,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。
4.不可雇用童工
4.1不可招聘童工。
4.2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劃,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,提供過渡性的服務,使其接受良好教育,直至長大成人。“兒童”及“童工”兩詞之定義參附件。不應聘用兒童和18歲以下的少年在夜間或有危險的環境下工作。
4.3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,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。
4.4上述政策及程序,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。
5.基本生活工資
5.1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,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,并以較高者為主。在任何情況下,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,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余,以供零用。
5.2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,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,并在每次發薪時,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。
5.3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,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,扣減工資。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,皆應記錄存盤。
6.工作時間不可過長
6.1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,并以保障較大者為準。
6.2在任合情況下,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,并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,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。加班工作須屬自愿性質,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,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。同時,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。
7.不可歧視雇員
7.1雇員不可因種族、階級、國籍、宗教、年齡、殘障、性別、婚姻狀態、性取向、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,而在聘用、賠償、培訓、晉升、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。
8.正常勞資關系
8.1在所有情況下,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系為基礎。
8.2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合約、分包合約、家庭代工方式,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系的學徒訓練計劃,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合約,來逃避雇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,因正常勞資關系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。
9.禁以苛刻或不人道手法對待雇員
9.1嚴禁雇員受到身體虐待或體罰,受到身體虐待的威脅,性騷擾,或其它形式的騷擾及言語上的侵犯或其它形式的恐嚇。
本守則內的條文所列,僅為最低標準,而非最高要求,公司不應以此為限,而拒絕超越標準。應用本守則的公司亦須遵守當地及其它適用的法律,若法律與本基本守則內的條文皆對同一事項做出規定,則須以保障較大者為準。